案例展示

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即将提交审议

来源:admin    时间:2015/6/10



交付三年须召开业主大会
  开发商、物管企业等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,小区公共场地划定的车位出租收益属业主共有,不得在小区内开旅馆、饭店……昨日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。本次会议期间,备受公众关注的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(修订草案修改稿)(以下称“新物管条例”修改稿)即将提交审议,并拟通过。此前已经“二审”的“新物管条例”,将有哪些亮点值得期待?
  什么样的新房才可交付
  ◎案例:朱先生去年在省城双岗附近的一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,合同规定,当年10月28日交房。当天,开发商通知业主去收房,但是业主们发现开发商交房手续不全,交房时开发商必须提供的两书一表(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、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),缺少了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。业主们不愿意收房,一直拖了近两个月,也没有解决问题。
  ◎现状:有些开发商为了及时交付房屋、逃避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,在还没有取得《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》的情况下就强行交付。为此,他们往往是不出示或拒绝出示《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》,或以伪造的《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》欺骗购房人。
  ◎“新物管条例”修改稿拟规定:
 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,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:水、电、气纳入城市管网,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,并对物业服务用房、公用场地、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、电、气计量装置。
  在城市管道燃气、集中供热主管道覆盖的区域,完成住宅室内、室外燃气、工人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,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。
  电话通信线、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,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;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;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;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,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;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、车位的配置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  业主大会何时必须召开
  ◎案例:2007年3月,省城市民张先生在凤凰城家家景园三期买了一套商品房,并于当年9月装修入住。入住期间,张先生多次找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,以维护全体业主权益,但得不到答复。
  ◎现状:一些新建小区3~5年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常有事情,对物业的监督无法进行。
  ◎“新物管条例”修改稿拟规定:
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:入住率达到50%以上;首批物业交付满两年,并且入住率超过30%;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。未及时召开大会的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应在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。
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。
  占道车位收入归谁所有
  ◎案例:某小区业委会成立后,就因小区公共设施的归属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矛盾。小区地面上85个车位,被物业公司以每月150元价格出租,这笔钱一直归物管。
  ◎现状: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及场地停车的现象十分普遍,物管企业往往成为收益者。
  ◎“新物管条例”修改稿拟规定: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
  确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,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。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,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。
  物业“突然撤离”可重罚
  ◎案例:合肥一家物业企业服务不好,小区业主委员会拒绝续约,合同到期后,物业公司却始终赖在小区不走,新招标的物业公司也不能进驻。最后,该业主委员会不得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撤离。
  ◎现状:物业服务差,业主不愿意交费;业主不交费,物业服务就难以为继,谈不上好的服务。有时,双方闹出了大矛盾,一些物业企业或者干脆突然撤离,或者始终赖着不走,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。
  ◎“新物管条例”修改稿拟规定:
 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,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、停止物业服务,未办理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的,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,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履行交接义务。
  住房维修资金怎么使用
  ◎案例:今年3月份,市民吴先生所在居民楼的电梯突然坏了,物业却说已过保修期,如果修的话必须业主自己凑钱。吴先生想到了他们买房时候交的物业维修资金。但房产部门说,目前市民还无法申请这笔资金。
  ◎现状:目前全省各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量已有数十亿元之巨,至今仍未能得到有效使用。
  ◎“新物管条例”修改稿拟规定:
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,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、改造,不得挪作他用。实行专户存储、专款专用、所有权人决策、政府监督的原则。设区的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,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、管理和监督制度。
  “装修短信”何时不再扰民
  ◎案例: “缺德!不知道是谁把我们的电话号码卖给装修公司了,每天都收到装修设计公司的骚扰短信”自从8月份买房后,省城市民陈先生几乎每天都会接到一些装修公司的短信和电话,询问新房是否需要设计、装修。
  ◎现状:有房一族很可能都有过陈先生同样的遭遇。虽然很难有直接证据表明,是开发商、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出卖了业主的联系方式,但这种现象的出现,让人很难找到第二种答案。
  ◎“新物管条例”修改稿拟规定:
  增加业主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内容,无疑是接受“三审”的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最大的亮点。修改建议增加一款: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。

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(2009061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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