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admin 时间:2015/6/10
时隔9年状告银行
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,2002年10月18日,林先生在某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,存入3万元,银行给他发放了存折。
2003年5月26日,林先生到银行取钱,当时排队取钱的人很多,林先生就找到银行的保安员张某某帮忙。张某某表示愿意帮林先生优先取钱,于是林先生就给了张某某自己存折、密码。同年7月5日,林先生再次到银行办理业务时,发现账户于6月17日、23日被人分别取走900元、2.8万元。经过银行查实,这两笔钱是通过银行卡取走的,且后一笔签名最后一个字也写错了。自己没办银行卡,为何会被人从银行卡取钱?林先生认为是当初为他“热情服务”的保安员张某某偷办了银行卡将其存款偷走。
林先生向派出所报案后,又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刑事犯罪,遂驳回其诉求,等待公安机关破获案件。一等就是9年,今年3月20日派出所才出具说明称:因无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林先生被取款行为,未对银行工作人员立案侦查。
无奈,林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。一审时银行辩称,林先生的存折和银行卡是一起办理的,林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保安员为其冒领了银行卡取走存款。林先生私自将存折、密码告诉保安员,属于代理行为,银行没有构成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。
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个人申请办卡和领卡均有严格的流程规定,林先生的开户申请书显示,林先生开户时并没有选择包括开办ATM卡在内的7项业务。银行方仅因林先生存折首页显示了卡号,就推定林先生在开户时就办理了银行卡,缺乏证据。一审判决银行赔偿林先生存款2.89万元,支付相应活期利息。
昨日
二审
银行不服判决,向市中院提起上诉。该行认为,2002年该行操作管理并没有像现在那么规范,林先生填写申请书时比较简略,除了基本身份信息外,包括工作单位、居住地址都是空白,因此没填写办理ATM卡,也并不能认定他就没有办理银行卡,存折上也有银行卡号。林先生曾泄漏密码并将存折交给他人,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。林先生则坚持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。目前,此案仍在审理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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